English

新世纪怎样把住教师“入口关”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管培俊谈教师资格制度
2001-01-0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新文 我有话说

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项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将正式全面实施,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就这项制度实施中的有关问题,1月4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管培俊。

记者:教师资格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资格?其意义何在?

管培俊: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具有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聘为教师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队伍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它的实施必须与教师聘任制等其他的教师管理制度相衔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这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

记者:教师资格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管培俊: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不得任意变更或随意掌握。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教育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太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测试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但原则上不再下放。

记者:在教师资格申请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管培俊:教师资格申请程序在《实施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三个问题要特别强调: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宣传工作,并提供良好服务,及时答复咨询,提供信息资料,使申请人明确申请程序,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二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中国公民的权利,申请认定实行自愿的原则,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无权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三是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一般是向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记者:教师资格是如何认定的?其法定程序有哪些?

管培俊: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考试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要严格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变通法定程序。同时应注意:在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教育教学能力的审查意见一定要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按照规定程序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提出。认定机构于法定的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决定是否认定申请者的教师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记者:丧失教师资格或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是否还能重新获得资格?

管培俊:按法定理由、依法定程序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记者:现在社会上有许多假文凭,如何防止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出现?

管培俊: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本人持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存档备查。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将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国家制定,全国通用。我们要坚决维护教师资格的声誉和权威性,强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要通过加强督查和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技术手段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非法变造买卖及使用教师资格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